印度就 巴基斯坦监禁印度国民 Kulbhushan Jadhav 并判处其死刑一事向国际法院起诉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声称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俾路支省(巴基斯坦的一个省)逮捕了 Jadhav 先生,因为他在那里从事间谍和破坏活动。2017 年 4 月 10 日,军事法庭判处他死刑。印度声称 Jadhav 先生是从伊朗被绑架的,他从印度海军退役后在伊朗经商。印度进一步声称,在他被捕后以及在整个审判、宣判和等待执行判决的监禁期间,印度一直未被允许与 Jadhav 先生进行领事探视。
印度的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巴基斯坦的判决“公然违反”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以及“被告的基本人权”(第60段)。印度请求法院指示巴基斯坦撤销该判决;或者,如果巴基斯坦无法撤销该判决,则宣布该判决非法,并指示巴基斯坦立即释放贾达夫先生(同上)。印度还请求法院指示采取临时措施,在争端解决之前阻止巴基斯坦处决贾达夫先生。
关于临时措施的口头听证会定于5月15日开始。与此同时,亚伯拉罕院长根据1978年《法院规则》第74(4)条赋予的权力,向巴基斯坦发出了紧急通知。该通知规定:
在法院开庭审使法院就临
时措施请求作出的任何命令能够产生适当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简要阐述几个问题。首先,我们将重点阐述印度就国际法院管辖权提出的主张及其实质内容的几点。然后,我们将讨论总统根据《规约》第74(4)条发出的通知的范围和影响。我们注意到,印度媒体将这一通知 Viber 号码数据 报道 为“暂缓执行”贾达夫先生的命令,印度外交部长甚至在推特上表示,她已将“国际法院院长的命令……”告知贾达夫先生的母亲。这直接引出了一个问题:根据《规约》第74(4)条发出的通知能否被解读为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下达的临时措施相同的强制性“命令”?如果不能,那么一个国家是否应该因违反该命令而承担法律责任?
印度的管辖权和实质诉求
印度的申请依据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1)条,并结合了《维也纳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条。正如此前拉格兰德案所证实的,这构成了检验是否违反维也纳公约第36条关于领事探视规定的适当司法依据。
巴基斯坦或许会声称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本案无关,因为双方关系受2008年《领事探 什么是认知偏差?视双边协议》(申请书,附件10 )管辖。关于该协议还有更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但其文本表面上并未表明巴基斯坦有意退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无论如何,根据该协议如何适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本身就是法院基于现有管辖权可以裁决的问题。
此外,印度声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6条遭到理期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间院长可以要求 违反的说法似乎站得住脚:至少从指控的事实来看是如此。巴基斯坦声称,印度的领事探视请求“应结合其协助调查贾达夫先生(申请书,附件3)的情况予以考虑” ,但这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并未得到支持;第36条并不允许各国对领事探视施加此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