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合理性但是谁的权利

法院是否再次(或许是违反国际法原则)更多地扮演了人权和少数群体的保护者的角色,而非其典型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构的角色?这是否说明了在国际法网络中,个人权利相对于国家间义务的相对重要性?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在其个别意见(尤其是第36段及后续段落)中将“(国家)权利的合理性”与“人类的脆弱性”这两个热门词并列,甚至暗示了两种范式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本博客探讨了国家国际法律地位与基于国际法的个人权利之间的二元性,以及国际法“人性化”在这些程序中体现的机遇与风险。

 

国际法院采取临时措

施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法院拥有初步管辖权;其次,寻求保护的权利的合理性;第三,不可挽回的损害风险和紧迫性。(由于《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规定,只有在“其认为情况需要”时,法院才有权指示临时措施,因此,法院必须进一步审查发布此类命令是否“适当”——法院在2017年4月19日的命令第99段中顺便审查了这一情况)。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中的一个问题是,原告必须使哪些人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以及需要多大程度的证明。

在我们当代的国际法律体系中,源自国际条约或习惯的权利并非必然且专属于国家权利。这些权利也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赋予个人。但这不就等于说个人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并且是国际法律秩序的最终受益者吗?当今大多数观察家和大多数国家可能都同意,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建立在两项基本原则之上,一方面是国家主权/不干涉原则,另一方面是人道或人类尊严原则。争议(“仅仅”)在于这两大支柱的相对厚度或重要性,以及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例如,在人道主义干预的背景下,或在克服国家官员在严重侵犯人权的司法起诉 手机号码数据 中的豁免权方面)。此外,还存在关于国家主权最终原理的哲学辩论;国家的存在是否是秩序、稳定乃至国内和平不可或缺的因素,还是应该将国家视为人类福祉的纯粹工具。这些辩论的答案共同决定了在主权和人道这两个原则指向相反方向或相互冲突的情况下,赋予它们的相对权重。当前的国际关系氛围似乎(再次)倾向于比1990年社会主义阵营崩溃至2011年利比亚军事干预(在许多观察家看来是滥用职权的)这二十年间赋予国家主权更高的重要性。

邦案中浮现的基本问题

在法院多数派与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之间关于合理性测试的争论中得到了技术性的体现,与国际法律体系的根本二元性息息相关。这种二元性在一个看似非常技术性的问题上得到了体现:究竟是谁的权利受到特定条约的保护:是缔约国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个人基于条约的权利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拉格兰德案

当然,乌克兰和俄罗斯之间的诉讼并非该问题首次浮出水面。最著名的案例是2001 年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的拉格朗案(德国诉美国)。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否仅赋予国家权利,还是涉案条款第 36 条第 1 款 b 项也赋予派遣国国民个人权利。法院根据该条款的直白措辞对其进行了著名的解释,但这可能违背了缔约国的初衷。法院裁定“第 36 条第 1 款赋予个人权利,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被拘留者的国籍国可在本法院援引这些权利”(国际法院,拉格朗案,第 77 段)。

此案也令人悲哀地展现了临时措施的合理性和相关性。临时措施的目的 正如您所看到的使用订阅销售各种 是通过禁止被告在法院就诉讼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之前造成既成事实,防止案件中争议的法律立场被废止。在拉格兰德案中,美国无视国际法院关于暂缓处决拉格兰德兄弟的临时措施命令,继续处决他们。很难想象还有比这更严重、造成不可逆转损害的例子。

由于管辖权限制,国际法院诉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程序中关注个人权利

即使在当前的国家主义氛围下,国际法院权利的合理性但是 常常被迫关注国家间条约中可能包含的个人权利,这仅仅是其管辖权缺失的副作用。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的审理只能基于两项具体条约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其中一项是人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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