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武装冲突联合博客系列:当代国际人道法是否禁止围攻?

编者注: 本文是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人道法与政策博客、 EJIL Talk! 和 Lawfare联合 主办 的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是 7 月在佛罗伦萨欧洲大学学院举行的第六届跨大西洋国际法与武装冲突研讨会的成果。

叙利亚、也门或伊拉克当代武装冲突中,城市和其他人口稠密地区的围攻战再度兴起。这种古老的——有人会说是古老或中世纪的——战争方式预计将在未来的城市冲突中得到越来越多地使用。近期的长期围攻战造成了灾难性的人道主义后果——例如在叙利亚的古塔,平民因无法获得生存必需品而挨饿——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例如,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第 2139 (2014) 号决议)。这里讨论的问题是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对围攻战有何规定?它是否被明确排除?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和原则如何限制围攻战?

国际人道法没有明确禁止攻城战的规则

 

围困本身并不是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的作战方法。相反,可以说国际人道法仅提到了应采取措施 电子邮件列表 减轻围困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负面影响,从而隐含地允许围困(《1907 年海牙章程》第 27 条; 《日内瓦公约》第 15 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 18 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7 条)。

围攻在历史上一直被使用,军事理论通常认为围攻是有效开展敌对行动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控制防御地区并迫使敌人投降,或者通过孤立敌人来击败敌人。由于围攻是一种严酷的战争方法,并且几乎完全孤立被围困地区,因此围攻几乎不可避免地会与国际人道法的众多规则和原则产生冲突——至少在被围困地区有平民驻扎时是如此。

攻城战受到诸多限制

若干国际人道法禁令可限制围城战,包括禁止恐吓平民(《阿卜杜拉条约》第 51(2) 条; 《阿卜杜拉条约第二部分》第 13(2) 条;《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 2)、禁止集体惩罚(《阿卜杜拉条约》第 75 条;《阿卜杜拉条约第二部分》第 4 条;《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 103)或禁止使用人体盾牌(《阿卜杜拉条约》第 51(5) 条;《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 97)。不过,对围城战影响最明显的禁令是禁止使平民挨饿(《阿卜杜拉条约》第 54(1) 条;《阿卜杜拉条约第二部分》第 14 条)。还有一个问题是,敌对行为规则,尤其是比例原则,是否可以作 我们已经调整了列表评分算法 为对围城战的额外限制(《阿卜杜拉条约》第 51(5)(b) 条;《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 14)。本篇博文将重点讨论后两者——禁止有意或无意地让平民挨饿,以及比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人道法还包含有关撤离和人道主义救济的规范,这些规范对于保护平民免 香港领先  受围城战的影响至关重要。但这是本博客系列中另一篇文章的主题(请参阅 Laurie Blank 的文章)

允许围攻,禁止饥荒:这真的可以兼容吗?

 

禁止让平民挨饿

现代国际人道法禁止以饥饿平民(即故意剥夺其食物)作为作战方法。该规则源自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首次出现在 1977 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中(《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4(1) 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4 条),如今,该规则被视为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习惯法( 《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第 53 条)。《罗马规约》规定,“故意以饥饿平民作为作战方法”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属于战争罪(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v) 条),但令人惊讶的是,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并非如此。根据国内刑法,个人也曾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因饥饿罪而被定罪(例如,参见克罗地亚扎达尔地方法院佩里希奇等人案,判决,199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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