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评估的关键要素: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9 条将攻击定义为“针对敌人的暴力行为,不论是进攻还是防御”。各国强调,为了实现比例原则,必须考虑“整个攻击,而不是只考虑其中的孤立部分”所带来的军事优势。即使这些孤立或特定部分可能构成《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9 条定义的不同“攻击”,因此必须遵守其他管辖敌对行为的规则,首先是要求攻击必须针对军事目标,情况也是如此。

在确定什么构成“整体攻击”并因此构成进行比例性评估的参考框架

 

须考虑实施该行为的背景。如果预期从单一攻击中获得的军事优势不依赖于或不受其他行为的影响,则该行为应被视为比例性评估中的“整体攻击”。另一方面,如果单一攻击是更大规模行动中的一个要素,而其他行为有助于实现军事优势,则整个行动应被视为“整体攻击”。

无论在特定情况下“整体攻击”的具体参数是什么,必须采用相同的解释,从而采用相同的参考框架来确定 中东手机号码清单 比例评估的两个方面:即预期军事优势和预期附带损害的评估。否则,就会破坏规则核心的平衡。

 

在确定比例性评估中要考虑的附带损害时

 

必须考虑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预期损害是否可以视为由袭击造成?在发动袭击时是否可以 缺点联系错误的人 预期到这种损害(即是否可以预见)?由于比例性要求在发动袭击之前进行事前评估,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然而,这仍然是分析中的两个不同要素,必须分别考虑。

因果关系要求确定袭击与特定附带损害之间的关系。如果预计袭击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确定因 香港领先  果关系很简单;因此,在实践中,比例分析仅侧重于可预见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正常情况下预计袭击会发生附带损害,则可以认为该损害是由袭击造成的。

当涉及多个行为者时,确定因果关系会变得更加复杂——这些行为者可能是对手,也可能是冲突一方以外的其他行为者,例如实施制裁的政府间组织。暂且不论可预见性问题,第二个行为者介入的事实并不会自动排除随后的附带损害被视为由袭击造成的。

应考虑的附带损害是若无袭击就不会发生的损害— — 但有一个限制。由袭击者以外的行为者的行为所致的损害,并且不是由袭击的物理影响所致的损害,应排除在外。举例来说,被用作非自愿人盾的人员的死亡或受伤包括在应考虑的附带损害中。即使是袭击者对手的行为使他们处于危险之中,损害也是袭击的物理影响所致。另一方面,如果对手为了报复袭击而处决人员,则损害将不被视为由袭击造成,因为它不是由袭击的物理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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