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令。 2022 年 10 月 10 日,n. 150,一项临时执行《欧洲人权公约》判决的工具已被引入 约旦电报数据 我们的法律体系:这是“要求消除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或附加议定书所作决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请求”,由新的艺术作品规范。 628- bis cpp,立法者将其插入《程序法典》第九卷第三标题之二
中。 回顾过去,欧洲委员会部长
委员会于2000年1月19日首次提出建议,敦促成员国在程序规则违反情况严重到影响审判 欧洲各地的选举呼吁 结果时,规定进行重新审判。然而,自那时起,各种部长和议会倡议均未能促使立法者进行干预,因此宪法法院(2011 年第 113 号裁决)试图允许我国履行第 14 条规定的义务。 46 ECHR 创造了所谓的。 “欧洲评论”。
尽管该机构的附加决定具有破坏性,但《欧洲人权公约》判决的执行长期以来仍然取决于法理学的波动,一方面,由于欧洲修订无法在常规违法行为的多样性面前提供详尽的覆盖,另一方面,由于与程序系统中现有的其他文书缺乏协调(根据《宪法》第625条之二对重大或事实错误提出 瑞典商业名录 特别上诉,以及根据《宪法》第 670 条规定执行)。
面对持续多年的“惰性”状态,立法者的干预具有规范性地定义审判后救济的范围的优点,该救济有助于保证内部法律体系与传统规范相适应。
在研究新机构的特征时
首先有必要强调艺术是如何的。 《刑事诉讼法》第 628 条之二赋予最高法院受理上诉的管辖权,其范围包括任何类型的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无论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
就主观合法性而言,第 1 条第《刑事诉讼法》第 628 条之二规定,只有被定罪的人和被拘留者才能行使补救措施,但不影响第 2 款规定的可能性,即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由亲属提出请求。
从前述条款的综合规定中,可以推断出比从授权法的更一般的内容中推断出执行《欧洲人权的制度更有限的主观延伸。
首先,在内部诉讼中,以非“完全”无罪宣判的被告人的合法性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