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禁止饿死平民的规定是否间接禁止了有平民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围城战,因为在实践中,平民将首先遭受围城所导致的孤立所带来的匮乏。这里重要的是如何解释禁止饿死的规定。在这方面,观点各不相同。多数人的观点似乎是,即使围城造成饥饿,只要围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军事目标而不是让平民挨饿,围城战就不被禁止(例如,参见对CIHL 研究规则 53 的评论)。
有人甚至认为,只有使平民饿死是围困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困才属于非法行为,而这将大大降低禁止饿死平民条款的价值(见《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1994 年 6 月 12 日,第 102 条 a 款:“唯一目的”指海上封锁);《空战和反导战争国际法手册》,2009 年 5 月 15 日,第 157 条 a 款:“唯一或主要目的”指空中封锁)。在实践中,要证明围困的“目的”——尤其 兄弟手机清单 是“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平民饿死,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然而,可以说,未能试图疏散平民,或至少是其中最脆弱的平民,再加上拒绝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足以表明围困的目的是让平民挨饿。
合并阅读第54(2)条和第54(3)条:禁止偶然饿死?
但这不应该是分析的结束。人们常常忘记,即使根据目的概念将使平民断食限制性地解释为一种“作战方法”(《国际人道法》第 54(1)条),《附加议定书》中对导致平民断食的行为的禁止范围却更为广泛。与禁止使平民断食的规定相伴而生的是,国际人道法还禁止攻击、毁坏、移动平 香港领先 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例如,食品、农业区、庄稼、牲畜、饮用水和灌溉系统)或使之失去效用,具体目的是使平民或敌方无法获得这些物品的生存价值,不论是为了让平民断食、迫使他们迁移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动机。(《国际人道法》第 54(2)条;《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 54)。
综合阅读《外交政策法典》第 54(2) 和 (3) 条,可以发现禁止的行为不仅仅是故意让平民 他们应该考虑的城市或州引文的人来说 挨饿。例如,在围困的背景下破坏饮用水设施,而围困的具体目的是阻止敌方供水。如果这种破坏“可能导致平民食物或水不足,从而导致其挨饿或被迫迁移”,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外交政策法典》第 54(3)(b) 条)。尽管《外交政策法典第二部分》第 14 条的起草方式不同,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提供了与《外交政策法典》第 54(2) 和 (3) 条的综合解读类似的解释(见1987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外交政策法典第二部分》第 14 条的评论,第 4806-4807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