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民身份改革提案初步说明

民”概念的论点,即建立在自然的、预先建立的纽带基础之上,这种纽带将个人在共同的历史、语言和文化的基础上团结在一起(参见Brubaker,1997,13 页及后续页)。这一概念——体现在以血统法标准为基础的公司监管层面——从艺术上再次清晰可见。第 116 条第 1 款(其中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本法将“德国人”定义为“任何拥有德国国籍或根据1937 年 12 月 31 日的身份被接纳为德国难民或被驱逐者、其配偶或后代进入德意志帝国领土的人”),尤其是 1953 年《联邦被驱逐者法》中规定的相关实施条例。

为了在形式上将二战后从东欧驱逐出

的德国人和难民等同于德国公民,这项法律实际上认为,归属德意志民族的唯一基础,是基于当事人对德国大众 纳米比亚电报数据 文化(“ Volkstum ”)的认同,甚至在语言技能之前(Häberle,1997,29;另见Placidi,2003,94-96)。 二十世纪下半叶,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迫切需要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需求,而由于战争造成适龄成年人口减少,单靠内部劳动力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通过与地中海地区的一些国家签署具体协议,鼓励大量客籍工人 ( Gastabeiter ) 涌入,但最初的意图只是暂时欢迎他们。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这些工人扎根的同时,也受到一些家庭团聚政策的鼓励,德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各方面都变得多元文化,从公民身份的角度看,这表明解决方案能够反映已经发生的变化,并为移民(以及他们的后代,现在已经是第三代)正式建立完整的归属纽带。尽管《国家赔偿法改革法》 引入了诸多创新

1999 年《国籍改革法》(参见Palermo,1999,853 等),旨在促进入籍 — — 但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例如必 由两部分组成的系列的第 须具备足够的语言技能 — — 并缓和血统主义— — 特别是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在德国出生的外国人子女,只要父母至少有一人在德国合法居住不少于八年,即可自动获得德国国籍 — — 但贯穿参考立法的原始印 瑞典商业名录 记阻碍了真正令人满意的监管选择的​​改善,将许多长期居住在德国并打算在德国实现其生存计划的外国人排除在外。除了入籍的要求外,另一个障碍是归属纽带的独特性,这也是国家最初的“种族”概念的结果,迄今为止,除了少数例外,这一概念基本上排除了获得双重国籍的可能性。近年来,由于人口下降、所谓的“婴儿潮一代”退休和人口整体老龄化,以及专业工人的缺乏,对合格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增长,客籍工人及其后代的法律地位也变得密不可分

。如果不采取纠正措施,最后一个变量到 2030 年

可能会导致至少 400 万就业人口短缺,这将对德国经济的增长前景以及更普遍的说,对近几十年来确保的福祉标准( Wohlstandsverlust ) 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 ( Groll , 2022)。 认识到需要协调这些需求——一方面,对尚未成为公民的外籍工人的规范化进行反思,但他们对德国发展的贡献已被内化,值得在参与方面作出回应;另一方面,通过简化入籍程序和多重国籍的可能性,吸引合格的外国人才移民德国;另一方面,最后,要确保维持现有的社会经济福利水平——这促使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刻改革德国公民身份改的紧迫性进行了新的思考,这种改革能够比 1999 年的改革更为深刻地反映这些变化的需求(关于其关键问题,再次参见Palermo,1999,860 页及后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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