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本案一样,自然人提起的上诉的一审主管机构是普通法院:自然人可以就其裁决向欧盟法院上诉。
法院在判决中回顾了早已在判例法中确立的核实欧盟机构非合同责任所必需的三个累积条件:行为必须是违法的、损害必须是实际的、以及违法行为和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第 52 段)。
通过强调这些条件的累积性,法院并不分析欧洲边境管理局行为是否违法,而是关注最后一个条件,即申请人所声称的损害与该机构的行为之间的后果性(第 56 段)。法院认为,申请人认为如果没有欧盟边境管理局,他们就不会被遣返回土耳其,这是一个“错误的假设”(第 62 段)。法官们认为,欧洲边境管理局的作用不是决定性的,而是辅助性的,仅限于向成员国提供技术和运营支持,成员国对遣返决定的是非曲直拥有完全的主权(第 64 至 65 段)。因此,无法建立 Frontex 的行为与申请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 哥伦比亚电报数据 直接联系(第 66 段)。为了加强其推理,法院指出,Frontex 的行为不构成发生损害的必要条件,因为这是申请人选择的结果,首先是申请人选择非法移民到希腊(第 67 至 68 段)。
他条件被吸收,因此损害赔偿要求被全部驳回(第 72 段)。
判决评论
该判决匆忙解决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例如欧洲边境管理局在欧洲综合边境管理背景下的作用,在该背景下,该机构和国家当局共同承担责任(2016/1624/EU 条例第 5 条)。
该案涉及乔伊斯·德·科宁克明确指出的三个后续行动层面:不分析庇护申请的决定、遣返的决定以及该决定的执行。从判决书第 6 段和第 15 段以及申请人法律团队提供的专家意见以及对该案件的众多 评论中可以看出,申请人有意确定欧洲边境管理局在与希腊联合进行的遣返行动中的责任,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然而,法院武断地将其分析局限于前两项诉讼,而这显然属于希腊的专属权限范围。
因此,似乎有必要对法院未涉及的行动层面,即遣返行动的执行进行分析。由于在各个参与者的干预计划相互交织的行动中缺乏透明度,因此确定在共享遣返过程中谁负责什么行动是一项极其困难的任务。然而,在一个领域,欧洲边境管理局的作用非常重要,以至于它的行为与申请人遭受的损害直接相关:协调作用,而在本 欧洲各地的选举呼吁 案中,这一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
事实上,欧洲边境管理局必须与负责的成员国一
在所有共享行动中“尊重基本权欧盟普通法利”和“不驱回原则”(2016/1624/EU 条例第 28(3) 条)。欧洲边 西班牙号码 境管理局对此的辩护表示,该局的作用仅仅是支持性的,因此仅限于执行相关国家当局的命令,法院也对此表示欧盟普通法支持。然而,正如梅拉妮·芬克所观察到的,尊重基本权利不仅意味着欧洲边境管理局有一项消极义务,即不侵犯基本权利,而且还意味着一项积极义务,即必须确保在其监督下不会发生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即使是其他人犯下的。多项规定和措施对于欧盟边境管理局履行这一义务至关重要:从监测和报告(2016/1624 号条例第 8、14、28、29、34 和 40 条),到在发生系统性侵犯基本权利的成员国终止遣返行动或整个机构的活动(行为准则第 4(3) 条)。和艺术。 25(4) 2016/1624 号条例)。因此,即使只是在共同行动中提供协助,如果在遣返过程中出现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欧洲边境管理局也不能免除其责任。相反,忽视欧盟边境管理局监督遣返行动的责任将违背设立该机构的初衷,使其成为国家边防警卫队的被动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