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决其他欧盟国家的责任时,法官没有考虑到气候诉讼的先例,这将违反成员国之间的平等原则以及成员国与联盟在权利方面的忠诚合作原则,这与欧洲法院一直确认的不可避免的情况相反(最近,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对C-430/21 号案件作出裁决)。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欧洲范围内国家气候诉讼的扩大有利于加强法治和人权的首要地位,这是艺术所 印度尼西亚电报数据 要求的。 2 TUE,与少数教义的声音相矛盾,这些教义甚至将公民针对各州的气候倡议解读为对民主原则的威胁(参见Magri及其中的参考文献)。
此外,欧盟本身也向其公民简单明了地解释说
法治原则意味着“政府不得随意做出决定,并保证公民能够在独立法庭上质疑其行为”(参见违反欧洲 欧洲绿党在欧洲选举中的表现 莫妮卡 价值观:欧盟可以做什么)。正如上文所述,所有针对国家气候争端的司法判决都旨在谴责国家决策的“任意性”,因为这些判决缺乏对缓解措施进行量化的技术衡量(从所谓的“气候公平”出发),而这些衡量标准无法确定(通过法律规定和热力学原理)应对气候紧急情况的有效性和效果的可靠前提。
如果对于这些“气候”先例在加强欧盟法治方面的表达能力仍有任何怀疑,国家法官别无选择,,以卢森堡法官 意大利电话号码 所要求的所有必要的辩论和证实的严谨性对欧洲法院进行质询,即欧洲法律,包括《欧洲人权公约》和《尼斯宪章》框架内的“欧洲化”气候法,是否阻止成员国公民进入法院,使其成员国根据“欧洲化”国际来源规定的技术措施因气候缓解
而受到谴责。 在“国家法院共同体”的背景下(正如宪法法院在其关于欧洲权利空间法官多元化问题的第 67/2022 号裁决中所重申的那样),这似乎是唯一可以“区分”欧洲先例的可能性,以法治的名义,也根据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判例(案件“ Spasov v. Romania ”第 27122/14 号,2022 年 12 月 6 日,以及“ Georgiou v. Greece”” n. 57378/18,2023 年 3 月 14 日)关于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问题,因为未能提交初步裁决,并可能因此对有关国家施加重新开启内部程序。
将目光转向意大利,最后两个观察结果似乎很重要
毕竟,关键的不是每个国家程序系统的程序自主权,而是在类似情况下在平等条件下只能向欧洲获得法官审判的权利(欧洲法院在案件 199/82中)以及成员国在欧盟公民面前的同等被动合法性(欧洲法院在案件 C-637/17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