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关儿童姓氏的法律规定在第 1616 条及以下条款中。 BGB,其基本特征源自 1997 年《儿童法律改革法案》(KindRG)以及 2002 年法律对青少年法的修订(KindRVerbG)。
在该法典的规定中,关于孩子出生
时姓氏(Geburtsname)的规定考虑了三个基本假设:a)孩子出生于拥有共同婚姻姓氏的父母(BGB § 1616);b ) 孩子是由 西班牙电报数据 父母所生,尽管父母没有共同的婚姻姓氏,但仍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德国民法典》第 1617 条);丙) 最后,孩子出生时父母中只有一人负有父母责任 (§1618 BGB)。在a) 的
假设中,孩子将使用父母的婚姻姓氏:该姓氏对应于配偶双方选择的共同姓氏 ( Ehename ),可在其中一个姓氏之间进行选择,因为不允许采用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拥有的姓氏结合而成的姓氏作为共同姓氏(§ 1355 BGB)。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所讨论的假设中,孩子们最终实际上几乎总是只拥有父亲的姓氏,因为在 美国联邦体制错综复杂,中期选举 实践中,刚才提到的不可能选择夫妻双方的姓氏作为共同姓氏意味着,事实上,丈夫的姓氏几乎总是被选为婚姻姓氏。
另一方面, 假设b ) 涉及已婚父母但没有共同姓氏的子女,以及未婚父母但仍负有父母责任的子女。 这些孩子的姓氏是由父母双方 电子邮件列表 协商决定的。但是,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没有做出决定,家庭法院就会将决定权分配给其中一方,并可能设定行使决定权的最后期限:如果最后期限毫无意义地过期,孩子将继承拥有决定权的父母的姓氏。
但是,法律并没有提供标准来指导法官选
择将这一权力赋予哪一方父母,并且只有在特定情平等和选择自况下(例如,当一方父母的姓氏容易被嘲笑时),孩子不愿意接受某个姓氏的利益才可能是基于客观证据的。 无论如何,父母给孩子起的姓氏必须与他们其中一人的姓氏相对应:事实上,在这里也像在a ) 下的假设中一样,不允许给孩子起由父母姓氏结合而产生的双姓氏。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这一排除是合法的。然而,理论(Dethloff)表明,这代表女性即使在结婚后也不愿意保留自己的姓氏,因为在实践中,如果只给孩子随父母姓氏,通常意味着只继承父亲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