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的第二个要素是可预见性。附带损害不仅必须由袭击造成,而且在计划或发动袭击时也必须能够预见到其发生。在国际公法的其他领域,“可预见性”被解释为指合理的可预见性:即在行为发生时,对不法行为负责的一方应该预见到什么。在比例评估中要考虑的损害的识别也适用同样的方法。计划或发动袭击的人所在地的理性人应该预见到的正是这种附带损害。
可以“合理”预见的内容取决于计划
决定或发动袭击的情况。这尤其包括攻击者的能力和可用资源;袭击是 WhatsApp 号码列表 预先计划的行动的一部分还是在动态目标定位期间发生的;以及袭击计划和实施的背景,包括可用时间、地形、天气、能力、可用部队和敌方活动等因素。
刚刚概述的分析框架有助于考虑“连锁”或“回响”损害:并非立即发生或在一个因果步骤中发生的附带损害。只要损害属于《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确定的类别之一,损害与攻击在地理或时间上的接近程度就不是决定性的。攻击与损害之间的因果步骤数也不是决定性的。虽然在比例评估中要考虑的预期军事优势必须是“直接的”,但对附带损害没有这样的要求。相反,重要的是损害符合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的标准。要考虑的附带损害是如果没有攻击就不会发生的损害,但不包括由其他行为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不是由于攻击的物理影响造成的损害;并且根据攻击者在当时情 些流行的插件为您的网 况下拥有或可以合理预期拥有的信息,在计划或发动攻击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损害。
什么构成附带伤害?
《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规定的比例原则列出了三种需要考虑的附带伤害:平民生命损失、平民伤害 香港领先 和民用物体损坏。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的报告侧重于这三种伤害,但不影响以下可能性:根据习惯法的比例原则(见 Bartels,第 304 页)、特定的国际人道法保护制度(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6 年),评论,第 1353-1357、1797 和 1987 段)或武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见Kleffner,第 43 页),也应考虑其他形式的附带伤害。
在比例评估中应考虑哪些类型的平民伤害?在医学上,“伤害”是指因施加外力而造成的伤害,而“疾病”是指因施加外力而造成的伤害。然而,《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谈判历史并不表明起草者有意排除疾病。似乎没有理由对比例评估中应考虑的身体伤害类型进行狭隘的解释。排除疾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