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后座议员投票违背了斯特拉斯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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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基于国际法、国际关系和政治学学科的研究(例如,这里和这里)表明,国家实际上是行为体的集合,它们通过相对优势和互动(包括合作和竞争)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如果我们想要了解实施缓慢、部分实施或不实施的原因,这种见解至关重要——并且指出了这样的结论:国家本身无法就一项判断是否不合理到不应实施的程度达成稳定的“原则性”观点。

以囚犯投票为例,且英国历届政府均未(但并未明确拒绝)执行判决,但为审查立法提案草案而成立的跨党派议会委员会的多数报告主张执行判决,并提出了具体的补救措施。人权联合委员会也曾多次呼吁执行判决(最早可追溯至2006年(第1.40-1.42段),最近一次是在2015年(第3.15-3.26段)。包括女王陛下监狱监察局、监狱长协会、犯罪减少慈善机构Nacro以及其他一系列民间社会和宗教团体在内的组织都呼吁至少部分被定罪的囚犯根据判决获得选举权。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反对执行的力量迄今为止压倒了支持执行的力量——但并非铁板一块——那么长期未能执行是否可以被称为“原则性”的,而不是仅仅是特定时间点政治谈判的结果?我们不要忘记,法院历史上许多判决在当时引发了争议,尽管它们所包含的原则后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例如,那些挑战北爱尔兰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审讯手段的判决)。

此外在个由47个民主发展水

平参差不齐的国家组成的体系中,我们如何区分真正“原则性”的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只有某些国家才能按照原则行事吗?如果是,那么是哪些国家?作者们似乎承认了这些问题所隐含的困难,他们指出,允许俄罗斯宪法法院宣布国际人权机构的裁决因与宪法不符而无法在俄罗斯执行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制造一种原则性不执行的假象”(重点是我)。

地方主义

关于第二点,“原则性”一词在字典中的定义是“按照道德行事,并展现出 Viber 手机数据 对是非的认知”。因此,它不可能带有贬义。需要明确的是,Dzehtsiarou 和 de Londras 并不主张基于原则性分歧而不执行死刑。然而,仅仅使用这个词就不可避免地赋予了这种行为合法性,即使人们承认这种行为会给其他国家和公约体系带来负面影响(正如英国在囚犯投票问题上的立场无疑造成的后果)。

毫不奇怪当原则性不

执行”的概念出现在关于改革《公约》体系的政府间讨论中时,它被全面拒绝,因为它“涉及与法治原则不相容的问题”(见此处,第 42 段)。这让我们想起了狭隘地发展起来的“原则性”抵抗观念转移到国际层面时所造成的损害。藐视法院 条件→更好的定位→更好的参与→提高传递能力 的裁决权威忽视了《公约》标准的集体价值,而法院的判例法丰富了这一价值,判例法将各国约束于反映欧洲共同标准的法律体系。因此,各国有义务限制自己的权力,以加强整个体系,因为国内政治机构的合法性(无论是个别的还是集体的)都取决于这一结果。

侵权诉讼——错误的谨慎?

回到侵权诉讼的问题,使用该机制的实际困难及其潜在后果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确实需要仔细考量。然而,Dzehtsiarou 和 de Londras 的犹豫与非政府组织(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法院法官(参见此处,第 148 页)和欧洲尽管后座议员投票违 委员会议会(参见此处,第 49 段;以及此处,第 1.1 段)使用该机制(并使其更易于使用)的呼声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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