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 131/2022 号裁决之后的儿童姓氏以及欧洲法律视角

凭借第 131/2022 号裁决,宪法法院完美地结束了漫长的司法历程,这一历程首先是宪法法院多次成为社会要求更新儿童姓氏分配机制的代言人,这些机制最初以父权制和父系家庭观念为基础,然后在徒劳地等待了三十多年所期望的立法干预之后,最终成为基于父母自主和平等的制度修订的设计者,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指示,也符合国际来源的指示(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第 8、14 和 5 条; 《尼斯宪章》第 7、21 和 23 条;欧洲委员会 1978 年第 37 号决议;1979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纽约公约;以及欧 韩国电报数据 洲委员会第 1271/1995 号建议和1362/1998)。

事实上,宪法法院早就指出,“重新考虑

有关确定儿童姓氏的现行规则是可能的,而且可能与社会意识的演变相一致”(判决号61/2006;命令号176/1988和586/1988)。然而,这只是发送而已。286/2016 号法令是在我国立法持续惰性的情况下颁布的,尽管 2014 年在斯特拉斯堡(Cusan 和 Fazzo案)受到了谴责,但宪法法院已开始削弱先前生效的坚固结构,同时宣布有关父姓的内部规定(“隐含的”或“预设的”)不合法,因为即使父母双方达成协议,旨在从孩子出生时起添加母亲的姓氏,该法令仍会导致自动且排他性地继承父亲的姓氏。事实上,这一结果似乎妨碍了未成年人个人身份权的充分有效实现,而该权利的保护属于第 31 条的保护范围。 2 成本。以及父母双方对其发展作出的贡献。法院的裁决尤其导致对以下规则的谴责: 《民法典》第 237、262 和 299 条规定,即使 各州主导着选举游戏,即使在联邦层面也是如此 配偶双方同意,也不允许传递母系姓氏,因此,出于同样的原因,第 237、262 和 299 条规定, 《民法典》第 262 条第一款关于婚外亲子关系的规定,以及第 262 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 299 条第三款关于成年人收养的规定。

尽管如此,仍然需要进行监管干预,根据符合男女不歧视以及已婚和未婚父母(以及父母的子女)平等原则的标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 电子邮件列表 机地重新定义,这既考虑到实际的监管需要,也首先考虑到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传统做法将保持不带偏见的情况:因此,这将只涉及给孩子分配父亲的姓氏。

然而,由于立法者仍然坚持沉默,宪法法院最

终向其提出了该艺术的宪法合法性问题(第 18/2021 号命令),并以第 131/2022 号判决接受了该问题。 《民法典》第 262 条第 1 款规定,在父母双方同时进行认可的情况下,孩子只能随父姓,而不能随父母双方,按照父母双方同意的顺序,但不影响父母在认可时对仅随一个姓氏的不同约定。只有这种解决方案实际上概述了一种归属模式,即反映和投射家庭身份的标志,能够尊重父母的平等和平等尊严,从而避免违反条款。宪法第2和3条。相反,自动归属父姓则导致“母亲的隐形”,显示出父母之间的不平等,最终“在孩子的身份上产生反响和印记”。
与 2016 年的先前规定一样,该规定不可避免地对所有亲子关系“头衔”产生影响,并将其宪法法院 131/2022 号原则扩展到婚姻亲子关系中与姓氏有关的隐性规则以及收养亲子关系中固有姓氏的规定,既涉及在遗弃状态下收养未成年人(第 184/1983 号法律第 27 条第 1 款),也涉及收养成年人(民法典第 299 条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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