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附带伤害才算“过度”?

能会导致荒谬的结果,例如,要求考虑核武器爆炸造成的预期伤害,而不考虑同一次袭击的辐射暴露造成的伤害。预期伤害的严重程度会影响在比例评估中赋予它的权重。

那么精神伤害呢?国际人道法禁止故意造成某些类型的精神伤害

 

包括主要目的是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行为或威胁。这些禁令载于 1977 年的附加议定书。在与比例原则相同的文书中,或在通过同一外交程序谈判的文书中,可以找到明确提及精神伤害的条款,但这一事实不应被解释为,规则中没有提及这些条款就意味着起草者有意排除了精神伤害。第一附加议定书没有定义“伤害”,在谈判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 条和第 57 条时没有提及精神伤害,这可能仅仅反映了当时人们并不认为攻击与酷刑不同,也可能造成精神伤害。

考虑到这一点,并考虑到自 1977 年以来医学界对精神伤害的理解不断进步,以及其在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中日 电报号码列表 益受到的认可,原则上没有理由将精神伤害排除在比例评估范围之外。话虽如此,精神伤害的性质对比例评估的关键要素提出了许多挑战,包括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和对精神伤害发生风险的权重问题。

在因果关系方面,比例原则要求确定特定袭击可能造成的附带伤害。虽然这对于身体伤害通常很简单,但对于精神伤害则更为复杂。平民经常长时间处于敌对状态,因此很难确定特定袭击是否可能造成精神伤害。

就可预见性而言精

 

神伤害的发生比身体伤害的发生更主观。这使得它更难预见。遭受袭击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可能因人而异,也取决于袭击发生的环境。

然而,也有人担心量化精神伤害(即给精神伤害的发生分配权重)的难度。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这比其他 管理软件可帮助您有效地监控 类型的伤害更难。相反,正是在比例评估的这个权衡阶段,精神伤害目前提出的一些困难可以得到解决。其中包括精神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比例原则禁止预期会造成与预期具体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度的附带伤害的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和军事手 香港领先  册均未提供如何解释“过度”概念的指导。没有迹象表明预期附带伤害与军事必要性之间的不平衡需要达到很大程度才会违反该原则。

确定预期的附带伤害是否过度可能是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应用最具挑战性的方面。它需要评估和比较两个不相称的因素:军事优势和附带伤害。话虽如此,其他法律领域的比例原则也经常需要这种评估。例如,在人权法中,比例原则可能要求在限制某些权利与考虑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见 《欧洲人权公约》第 8(2) 条)。此外,军事指挥官一直在进行评估,因此,虽然尝试设定参数可能很困难,但在实践中做出判断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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