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内部,针对各国提起的气候诉讼不断扩大,被告因按照最佳科学方法标准采取了气候缓解措施而被法院定罪的现象日益普遍,这为观察和思考有关非合同国家对气候变化(以及现在的气候紧急情况)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先例价值问题开辟了新的场景(参见Zarro)。
总而言之,从这些先例中可以得
出这样的结论:a)被告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现在的气候紧急情况中采取的行动或不作为不享有司法豁免权;b)遵守共同但 印度电报数据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承认其他义务(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 1285 条),而是通过保护其领土的气候系统,转化为对人权进行预防性保护的统一义务;c)法官不是根据文件及其形式的水平进行审查,而是根据缓解措施的定量测量(即使是气候法律来源所要求的)的缺失或不足和不符合技术科学水平进行审查,任何正式行为都可以以此为基础;d)因此,它不能躲在政治行为的主张背后(参见Magi),也不能援 们根据捐赠习惯将这些捐赠者 引偶然事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来为其自身物质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现在已为科学所知、可证明、可预见和可避免)辩护。
众所周知,“ Urgenda 案”导致了对荷兰国家的最终判决,代表了这种法理取向的先驱,欧盟内其他国 意大利电话号码 家的法官也已就此作出判决或正在处理此类案件。
特别是,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最近的一份报告( Setzer、Narulla 等人)来看,截至 2022 年底,有三个重要发现:a)首先,悬而未决的气候争端涉及超过一半的欧洲国家(包括英国和瑞士);b)其中约 75% 是针对国家当局的,并且根据各自的宪法以保护人权和基本权利为基础;c)已经判决的主要是针对国家的谴责(对于欧盟地区,除了明确的“ Urgenda ”案外,还提到了爱尔兰环境之友诉爱尔兰、 Klimaatzaak诉比利时等案件, 我们与所有人的恋情 c。法国, 格朗德桑特公社诉法国, 诺伊鲍尔等人。 c.德国、气候变化 ČR 诉捷克共和国,均可从哥伦比亚大学萨宾中心的数据库获取)。
所描绘的全景图引发了几点思考。
事实上,针对国家的气候争端案件是一个客观上“典型”的司法案例(关于先例理论中的“典型案例”类别,参见Tesauro),因为它涉及全人类“共同关怀”的主题(如国际气候法来源所述),不可避免地涉及任何国家和任何人。
然而,在欧盟的法律空间内,这一“典型”案例却具有一些值得考虑的“特殊
在最近的一些评论中,已经提到了其中两条:a)一个成员国的法官认为该行动的事实基础(气候变化恶化为气候紧急情况)侵犯了人权,而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法官很难否认这一事实,除非以在联盟公民之间造成明显的待遇差异和在共同的事实假设——欧盟正式宣布的气候紧急情况——与不一定随之而来的主观保护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合逻辑为代价(布鲁诺);b)在应对气候紧急情况的过程中,国际法学界越来越一致地同意尊重“不伤害”和“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国际原则,这一共识不太可能受到国,艺术。 28 欧盟空间家法官的质疑,因为他们无论如何都需要本着善意争辩一般和常规国际法的来源(Motta)。
除此以外,还可以添加五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