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EUSFTA)是《里斯本条约》后首个依赖欧盟共同商业政策领域管辖权的贸易协定。该协定涵盖领域广泛,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以及投资自由化和保护。不出所料,该协定内容复杂,尤其是新增了一章专门处理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这很快引发了一个问题:欧盟新的专属管辖权是否可以解释为涵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以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
毋庸置疑
这个问题的答案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如果上述政策领域以及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事项都属于欧盟专属 TG 用户 管辖权的范围,那么此类协定可以作为“仅限欧盟”的协定缔结。如果这些管辖权由欧盟共同拥有,则该协定可以由欧盟单独缔结,也可以作为混合协定缔结,即成员国和联盟都是缔约方的条约。评论员通常将这种混合(任意混合)与强制混合区分开来,当所涉协议既涵盖属于欧盟专属权限内的事项,又涵盖属于成员国专属权限内的事项时,则适用强制混合。
话虽如此,我们不应高估2/15号意见的影响。在2017年12月5日发布的德国诉理事会(OTIF)案(C-600/14)中,法院被要求评估理事会关于确定联盟对《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若干拟议修正案立场的决定是否超出了联盟的权限。在裁决此案时,法院可以说抓住了机会,对上述意见中的一些最突出的发现 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强的附加值相关的是另 进行了细致的阐释。特别是,它含蓄地恢复了“任意混合”的概念,而该概念似乎已被2/15号意见所掩盖。法院澄清说,在该案中采取的立场是合理的,因为理事会在2/15号意见之前的程序中明确表示,“仅限欧盟”的协议不会获得成员国的足够支持
飞跃发展还是原地踏步?
欧盟委员会拟修订都柏林体系
作者: Jean-Pierre Gauci
2016 年 5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系列内政领域的提案,包括对备受争议的《都柏林规则》的修 电子邮件线索带领 订提案。这一系列提案标志着对欧洲共同庇护制度(CEAS)进行修订的进程的启动,该制度是过去两年内生效的重新制定的文件。欧盟成员国对所谓的“移民危机”反应令人失望,这证明了进行此类升级的必要性,但导致 CEAS 第二版的政治妥协所导致的法律成果存在根本性缺陷,也使得这一进程成为必要。然而,对欧盟委员会拟议修订的分析表明,这些修订对于弥补这些缺陷作用不大,而且不太可能获得支持,尤其是由于成员国之间缺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