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过去曾有位世界法院院长独自

然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不屈服于这种诱惑,主要是第 74(4) 条赋予总统而不是法院自由裁量权。如果此类通知被认为具有约束力,我们预计将看到拉格朗案之后临时措施趋势的重演。对此类措施的限制明显收紧,现在要求法院确信:其具有表面管辖权,受保护的权利与根据实质内容审判的权利之间存在联系,根据实质内容提出的请求是合理的,并且未能指示措施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要求总统单独行动,同样地使自己确信这一点,将为首先是“快速反应”机制增加一个相当繁琐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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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令采取具有约束力的临时救济措施

常设国际法院规则在其首次修订(1922年)中第57条规定:

法院闭庭期间,院长应指示为维护当事各方各自权利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当事各方拒绝遵守法院或院长关于此类措施的建议,应予记录。

与现行规则第74(4)条不同,第57条并未赋予院长单独的程序权力,而是将《规约》第41条的全部权力赋予院长。该条款起草于民航旅行尚未普及的年代,如果常设国际法院没有开庭,预计法院的许多法官可能需要数 WhatsApp 号码数据 甚至数周才能返回海牙。院长需要“守卫”要塞。因此,在1926-1927年冬季比利时的申请到达法院后,院长马克斯·胡贝尔下令对中比条约案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这是根据第41条作出的首个裁决)。

然而,第57条的权力并未为本案提供先例。除了它仅仅是《规约》第41条的明确表述之外,其存在的理由已不复存在。在真正紧急的情况下,法院法官可以迅速返回和平宫。事实上,航空旅行的进步——以及对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临时救济会给总统带来政治负担的担忧——导致第57条于1931年被大幅修订,这项权力被废除。

 

回到现在我们完全相信法院将

迅速就临时措施作出决定。根据拉格朗案和阿韦纳案等以往的先例,该命令很 让我们打开下一个盒子 可能对印度有利。最后,我们希望,在此期间,总统通知的效力不会因被无视而受到考验。国际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在“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的适用(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一案中作出命令,寻求维护克里米亚少数民族的利益,并保护乌克兰东部地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

正如伊琳娜·马尔丘克(Iryna Marchuk)在其博客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中所报道,国际法院仅基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而非《国际反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SFT)指示采取临时措施。法院特别责成俄罗斯联邦不得限制克里米亚鞑靼人代表机构,并确保在克里米亚提供乌克兰语教育(第102段)。法院还“提醒”双方注意《关于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地区的明斯有趣的是过去曾 克协议》,并“期望”双方努力全面落实该协议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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